






“虐猫”风波,愈演愈烈?对动物有“爱心”人士,穷追猛打,死不放手,意欲何为??
请看昨天《星洲日报》的新闻大标题:“虐猫女:我错了。爱动物者不原谅,恫言要纠众打人”!又有小标题:“30人图冲上楼捉人,弄断她的脚跟腿”!《诗华日报》:“虐猫女现身道歉,愿受惩罚。爱护动物协会成员激动”!
朗朗乾坤,光天化日之下,因对动物“爱心”满溢,而公然聚众欺凌弱女子??什么是“正义”,你所要的“公道”又是什么样子?难道他们的所谓“爱心”只用在“动物”身上,而不扩及“同类”?!此种只限于动物的“爱心”,也够“惊天地,泣鬼神”般“伟大”了吧?
退一万步说,对于邹女在单亲妈妈陪同下,召开记者会、公开为“虐猫之举”道歉、准备接受法律的制裁;若有人仍不满意的话,尽可向法庭提出诉讼,绳之以法;岂容有“爱心”的文明人,把法律操在他们自己手上,对他人滥施“森林法”??大马不是个“法治”国家吗?哪个有“爱心”的“特等公民”,可以超越法律?
再请看报章的这段报道:“雪隆爱心与关怀协会主席杰万大声说:‘我们要弄断她的脚跟腿,让她尝尝这痛苦的滋味。我不打女人,我都会叫其他女人打她”!衣冠楚楚,蛮有“爱心”的领头人,竟然指着出面劝解的欧阳捍华,发出如此的叫嚣!凶神恶煞般指责后者“袒护”已认错的邹女!
什么是“我不打女人,我都会叫其他女人打她”??这样的文明人,够“尖头馒”(Gentleman)了吧?对法律,笔者是门外汉;不过曾听人提起,幕后唆使的黑手若被揪出,那是较真正的行凶者,更要“罪加一等”的。当然为了表现其伟大的“爱心”,此种人是不惜“以身试法”的!那我只好求教于“女权运动者”了!
今天恰好是三八妇女节,在庆祝之余,再思考一下那个“绅士”话中之意,相信并非毫无意义的。我的理解是:“我这个‘男子汉大丈夫’,怎么舍得去打那‘弱者’呢?但我很聪明、有头脑,我会唆使‘头脑简单’的弱者去‘自相残杀’的!”你觉得这是在“夸你、尊重你”呢,还是在“损”你?好好想一想吧,这比起在酒楼大吃大喝来庆祝一番,可能还更有意义些。
趁此机会,我也顺便谈一谈,个人对列不列“三八节”为公假的一点看法。有人要向内阁建议列三八为公假,如果是为了提醒国人,男女并未真正“平等”,大家仍须努力,那建议就是可取的,值得支持。反之,若只是为了多一天游山玩水的日子(最好还可跟其他假日连在一起),或者做做表面的“庆祝”文章,那就大可不必多此一举了。因为一般上,这样的一个节日,应该是为了激励受压迫群体去努力争取的,而不是为了“吃喝玩乐”。
再说,如果一个公假单是为了肯定某方面的“贡献”,那是否也该来个“男人节”?难道男人对社会、国家就没“贡献”了??如此一来,什么母亲节、父亲节、感恩节、情人节……可放的“假”还多着呢,这便如何是好?
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的“男女平等”已经及格了吗?或许该像瑞典那样,在“某些方面”(不便公开说,欲知详情,最好先问过老编,可否见报?),“女权”早已超越“男权”了!答案在你,可别来问我!
最后,回归“虐猫”事件。“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古有明训,更何况“得饶人处且饶人”;若要“赶尽杀绝”,顶多诉诸法律,岂容你滥用私刑?
大马国内,虐佣事件,时有所闻;却从未见有“爱心”的人有过如此“激烈”的反应,可见人比猫狗“贱”,似乎已成“事实”?
奉劝有“爱心”的人,即使“人不如动物”;对于已认错的人,也该紧记“不为已甚”这句话。
末了,再问有关人物一声:虐待动物不应该,“打断人腿”就是天经地义,而非“暴徒”所为吗?可否给我一个答案??
08.03.2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