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7日星期一

“愚蠢顽固”打官司!




现今的一些所谓“大人物”,不但“精通”法律,好像也很担心律师楼生意清淡,动不动就告人“诽谤”,大打官司;有的甚至要对方赔上全部身家、财产,是否“太狠”了些?这“太狠”两个字,是否也将招来另一场的“诽谤官司”??

捧你聪明绝顶、世间少有,你就心花怒放,飘飘然如听仙乐,直上重霄九;绝不嫌人家马屁拍得有些肉麻,还会夸人“搔痒”搔得“恰到好处”,舒服极了!反过来,如有不识趣者胆敢笑你“愚蠢顽固”,那必定是“龙颜大怒”,大发雷霆,非告他个“抄家灭族”的“诽谤大罪”不可,看他以后还敢在“太岁头上动土”吗?世道人心如此,可悲呀可悲!

其实,有人认为你在某些方面的所作所为不够“聪明”,便指你“愚蠢”,那也只是他个人的“看法”(绝不会“一锥定音”的),并未指责你干了什么见不得人的“伤风败俗”或违法之事,“诽谤”又何在?难道每个人对你的评价都应该是你所喜欢听到的?又聪明、又能干,“此人只应天上有,人间哪得几回见”?再把那难听的“顽固”也稍微改一改(只要不把“干拌”改成“干盘”就好),你就一定高兴得手舞足蹈,连声“谢谢”不已了?这一来,是否意味着个人自由表达对某些事与人的“看法”,并不属于人们所强调的“人权”之一?那些捍卫“言论自由”的专才又都忙着打“诽谤官司”去了?“自由诚可贵,金钱更可爱”,不是吗?

新闻的最后一段最是“可圈可点”,掷地有声,现抄录如下:

“他特别说明,诉讼行动一切的款项由他个人负责。若输了官司,涂某可以得到他的身家包括国会选区恩奉金、财产及公积金。反之涂某也该付出一样的代价。”

一句“愚蠢”,可真是“价值连城”呀!到底是谁有权做出这样的“判决”,还是这是他们双方私下已达致的“协议”?

如若有人认为笔者胆敢置喙“大人物”的纠纷,不但够“愚蠢”,简直是称得上“白痴”了,那就尽管“白痴、白痴”(那是比“愚蠢”更愚蠢得多的“愚蠢”)地骂个痛快吧,本人绝不会告你“诽谤”的!其实,我也不是什么“宽宏大量”;只是一方面,小人物的“名声”也不是那么值钱;再加上囊中羞涩,哪里有多余的钱陪你打官司、整天进进出出法庭呢?万一输了,不正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何苦呢?(天下有“包赢”的官司吗?若有,倒想试试。)

心中在想,只要我这“白痴”还看得懂人家的“愚蠢”,也就够了,当个这样的“白痴”又何妨?阿弥陀佛,善哉善哉!

07.0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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