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8日星期二

动物诚可爱,“爱护”何太激?!





















“虐猫”风波,愈演愈烈?对动物有“爱心”人士,穷追猛打,死不放手,意欲何为??

请看昨天《星洲日报》的新闻大标题:“虐猫女:我错了。爱动物者不原谅,恫言要纠众打人”!又有小标题:“30人图冲上楼捉人,弄断她的脚跟腿”!《诗华日报》:“虐猫女现身道歉,愿受惩罚。爱护动物协会成员激动”!

朗朗乾坤,光天化日之下,因对动物“爱心”满溢,而公然聚众欺凌弱女子??什么是“正义”,你所要的“公道”又是什么样子?难道他们的所谓“爱心”只用在“动物”身上,而不扩及“同类”?!此种只限于动物的“爱心”,也够“惊天地,泣鬼神”般“伟大”了吧?

退一万步说,对于邹女在单亲妈妈陪同下,召开记者会、公开为“虐猫之举”道歉、准备接受法律的制裁;若有人仍不满意的话,尽可向法庭提出诉讼,绳之以法;岂容有“爱心”的文明人,把法律操在他们自己手上,对他人滥施“森林法”??大马不是个“法治”国家吗?哪个有“爱心”的“特等公民”,可以超越法律?

再请看报章的这段报道:“雪隆爱心与关怀协会主席杰万大声说:‘我们要弄断她的脚跟腿,让她尝尝这痛苦的滋味。我不打女人,我都会叫其他女人打她”!衣冠楚楚,蛮有“爱心”的领头人,竟然指着出面劝解的欧阳捍华,发出如此的叫嚣!凶神恶煞般指责后者“袒护”已认错的邹女!

什么是“我不打女人,我都会叫其他女人打她”??这样的文明人,够“尖头馒”(Gentleman)了吧?对法律,笔者是门外汉;不过曾听人提起,幕后唆使的黑手若被揪出,那是较真正的行凶者,更要“罪加一等”的。当然为了表现其伟大的“爱心”,此种人是不惜“以身试法”的!那我只好求教于“女权运动者”了!

今天恰好是三八妇女节,在庆祝之余,再思考一下那个“绅士”话中之意,相信并非毫无意义的。我的理解是:“我这个‘男子汉大丈夫’,怎么舍得去打那‘弱者’呢?但我很聪明、有头脑,我会唆使‘头脑简单’的弱者去‘自相残杀’的!”你觉得这是在“夸你、尊重你”呢,还是在“损”你?好好想一想吧,这比起在酒楼大吃大喝来庆祝一番,可能还更有意义些。

趁此机会,我也顺便谈一谈,个人对列不列“三八节”为公假的一点看法。有人要向内阁建议列三八为公假,如果是为了提醒国人,男女并未真正“平等”,大家仍须努力,那建议就是可取的,值得支持。反之,若只是为了多一天游山玩水的日子(最好还可跟其他假日连在一起),或者做做表面的“庆祝”文章,那就大可不必多此一举了。因为一般上,这样的一个节日,应该是为了激励受压迫群体去努力争取的,而不是为了“吃喝玩乐”。

再说,如果一个公假单是为了肯定某方面的“贡献”,那是否也该来个“男人节”?难道男人对社会、国家就没“贡献”了??如此一来,什么母亲节、父亲节、感恩节、情人节……可放的“假”还多着呢,这便如何是好?

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的“男女平等”已经及格了吗?或许该像瑞典那样,在“某些方面”(不便公开说,欲知详情,最好先问过老编,可否见报?),“女权”早已超越“男权”了!答案在你,可别来问我!

最后,回归“虐猫”事件。“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古有明训,更何况“得饶人处且饶人”;若要“赶尽杀绝”,顶多诉诸法律,岂容你滥用私刑?

大马国内,虐佣事件,时有所闻;却从未见有“爱心”的人有过如此“激烈”的反应,可见人比猫狗“贱”,似乎已成“事实”?

奉劝有“爱心”的人,即使“人不如动物”;对于已认错的人,也该紧记“不为已甚”这句话

末了,再问有关人物一声:虐待动物不应该,“打断人腿”就是天经地义,而非“暴徒”所为吗?可否给我一个答案??



08.03.2011

1 条评论:

  1. It clearly shows they are the hypocritical persons who like to show off their love for animals but their true nature shows their true colours when they vow to revenge by hiring someone to seriously hurt the girl. I believe human beings should be more valuable than other animals being homo sapiens having passed the evolution stages !

    回复删除